出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出产办理机构以及安全办理人员应实行责任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第二十五条规则,出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出产办理机构以及安全出产办理人员实行下列责任:

  (一)安排或许参加拟定本单位安全出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出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安排或许参加本单位安全出产教育和训练,照实记载安全出产教育和训练情况;

  (三)安排而且展开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催促执行本单位严重危险源的安全办理办法;

  (五)查看本单位的安全出产情况,及时排查出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善安全出产办理的主张;

  出产经营单位可设为专职安全出产分担负责人,帮忙本单位首要负责人实行安全出产办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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